长江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促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博士论文、硕士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毕业实践环节)(统称学位论文)提交给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本细则所列欺诈行为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包括以下情况:(1)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销售;(2)由他人撰写、为他人撰写或组织学位论文;(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4)伪造数据;(5)其他严重的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学位论文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独立审查学位论文是否完成,制止欺诈、剽窃等行为,责令纠正不规范的学术行为。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购买、撰写、剽窃、伪造数据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位的,提交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判决,可以撤销授予的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学位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有上述欺诈行为的学位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学校应当按照《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办法》、《长江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和《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在职人员的,学校应当在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通知单位。第七条 为他人撰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销售,为学生撰写的,学校开除学籍;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开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第八条 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检查职责的,学校将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停止学位论文指导资格三年。第九条 学位论文考试纳入学院年度考核内容。学校减少学院相应级别的专业招生计划,追究学院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十条 涉嫌伪造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调查核实。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在决定处理学位申请人、导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之前,应当通知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