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论文查重要求
以下是西南大学研究生论文查重检测的相关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认真处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认定和处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研究生论文检测。 研究生院负责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全校研究生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抽样检查。 各学院负责研究生论文检测和论文检测报告的分析和处理。
第三条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各学院和用户必须严格保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相关测试过程、测试内容、测试结果等信息,严禁使用系统测试学院以外或其他无关论文。
第四条 我校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均纳入考试范围。未按要求参加考试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提交考试和答辩程序。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教师签字推荐的最终定稿。电子版的学位论文word和PDF两种文档格式均以下格式命名:作者姓名_学号_文献名称。
第六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只检测学位论文文本(封面、参考文献和后记除外)的内容,并删除我发表的文献。
第七条 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开通期间,应完成学位论文的检测。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测试的,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了学位论文的去除率。 删除本人发表的文献复制比检测内容包括论文正文和引文(脚注除外)。
第九条 复制学位论文比是判断被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依据。 结合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结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合格的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不得超过20%。 优秀发表的文献复制不得超过10%。 有特殊情况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复制符合标准的学位论文,发现抄袭、抄袭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只有认定为合格的学位论文,才能进入提交和答辩程序。
第十三条1.对于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40%的学位论文,取消学位论文作者的学位申请资格。学位论文作者必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内修改学位论文,才能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并申请答辩。
2.作者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超过40%的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后,作者自行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提交研究生院复检。修改后的论文申请复检前,可在学术圈官网查重,确保查重率达标后再申请,以免延误答辩。
3.复检后,作者本人将申请删除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合格比例一个百分点的学位论文。导师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向研究生院提出上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重新认定。
4.复试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必须在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内修改才能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并申请答辩。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在论文答辩前随机抽样论文。抽样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学位论文不得进入辩护程序,必须在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内修改,才能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并申请辩护。
第十五条 通过考试的学位论文电子版视为向学校提交的最终定稿,不得变更。如果发现提交的纸质学位论文与通过测试的电子版本不一致,未答辩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程序,答辩结果无效,不少于3个月可以重新提交论文,申请答辩;授予学位的,请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十六条 对已通过答辩但答辩委员会认定需要修改和测试的学位论文,修改后应重新提交测试。 考试合格的,自动更换学位论文电子版;考试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无效。 检测结果的认定参照第十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未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鉴定处理办法》的鉴定处理,学位论文答辩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