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根据《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认真处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教育部办公厅做得很好〈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处理方法〉实施通知(教研厅函)〔2013〕2)制定本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第一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说明书等。,统称为学位论文),有下列欺诈行为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1)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2)由他人撰写、为他人撰写或组织学位论文;(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4)伪造数据;(5)其他严重学位论文欺诈。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并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并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三条 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论文欺诈行为,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在处理论文作假行为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第五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论文欺诈行为的调查和识别程序(1)。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对举报人保密。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对举报人保密。(2)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审查报告材料,并决定是否接受。被举报人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决定受理的举报进行调查。(3)学院(系)学位评价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中了解的事实和证据及时向学校学位评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告应对所报告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超过23,成员应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4)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应审查学院(系)学位评估分委会的报告。报告的结论应超过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向成员投票,得出是否为欺诈的结论。(5)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和学院(系)学位评估分会成员涉及论文欺诈,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理由回避。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不应当参加调查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第六条 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处理程序(1)学校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行类似检测(抽样检查)制度,对未通过类似检测的学位论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反复教学不改变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2)学位申请人购买、撰写、剽窃或伪造数据,学位论文成绩不合格,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为学生,开除学位,取得学位,依法取消学位,并报上级部门取消学位证书。学校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学位申请。(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生,开除学籍。(4)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检查职责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教学事故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工资水平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五)学校将学位论文考试纳入对院(系)年度考核。如果学位论文欺诈或学位论文欺诈影响不良,学校将通知和批评学院(系),并可给予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罚。(六)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别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七)学位论文作假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不能当面送达的,应当通过邮局送达。当事人不接受学位评估委员会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不能面对面交付的,以邮戳为准)。复议程序参照《广东培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培正办)〔2009〕23号附件)第十四条规定。(八)学校通过学校官网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学位的决定。(9)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后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欺诈处理记录信息表”,并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处理(www.chinadegrees.cn)“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部备案。第七条 经调查,确认报告不真实的,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声誉和权益。故意诬陷或者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处理。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学生、毕业生、教师等工作人员。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