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提交给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统称为学生),本细则所列欺诈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包括以下情况:(1)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销售;(2)由他人撰写、撰写或组织学位论文;(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4)伪造数据;(5)其他严重的学位论文欺诈行为。
第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按照《长安大学研究生论文写作规范》和《长安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写作规范》的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
第五条 教师对学生的学术行为负有重要的指导和监督责任。教师应加强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严格的学术风格;加强对学生撰写学位论文的监督和审查,避免学术欺诈。
第六条 教师应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和写作过程,并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
第七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诚信建设,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完善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和程序,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各级管理部门应明确职责,落实职责,严格检查,加强检查,坚决杜绝论文欺诈,必要时借助技术工具审查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位论文欺诈的调查和识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