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大学关于处理研究生论文作假行为的实施细则
为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风,杜绝研究生论文和学术论文的欺诈行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根据《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在学校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学术论文是指全日制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二条 (一)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二)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教师应当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履行审查职责。第三条 研究生论文欺诈认定(1)研究生培训单位、研究生办公室和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有责任接受论文欺诈举报。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实。(2)如果发现研究生论文的研究内容(文献综述除外)与他人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相似,医生将达到10%、如果硕士学位超过30%,没有注明来源,则可以认定为欺诈。(3)研究生论文欺诈行为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批准。第四条 (一)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如发现并认定其学位论文或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欺诈行为,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答辩资格;已答辩的,答辩结果无效。(二)情节严重、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开除学籍。(2)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如发现并认定其学位论文或在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欺诈行为,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将撤销其学位。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和河南农业大学第一签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发现并认定欺诈行为的,由学校学位评价委员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2)情节严重的,暂停研究生招生3年;(3)情节恶劣的,取消研究生教师资格。第六条 在对研究生、导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通知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当事人不接受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上诉。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认可处理意见。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接受上诉后,应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在三个月内匿名审查学位论文和上诉材料,经学位评估委员会最终审查后,在六个月内明确确定结果并处理。第七条 研究生论文中有其他欺诈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