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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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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论文管理,促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认真处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教育部《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东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北大学科目)〔2012〕7),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位论文包括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所有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统称学位论文)。第二章 第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包括以下情况:(1)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销售;(2)由他人撰写、为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3)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包括抄袭他人作品、抄袭他人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4)伪造数据。包括故意伪造或篡改学位论文中的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结果和参考数据;(5)有其他严重的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第三章 第四条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成立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对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的调查和评价。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的日常办事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附属学科建设与发展办公室)。学院(部)学术分委会是本部门关于学位论文欺诈的调查机构。第五条 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部门)在学位论文评审、辩护、抽样检查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欺诈或收到学位论文欺诈报告(必须具有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报告或证据材料。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与有关学院(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辩护和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指示有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通知当事人。第七条 有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就报告和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欺诈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收到有关学院(部)学术分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调查报告,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者变更认定意见。当事人仍有异议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移交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师生、亲属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回避。第十一条 在受理举报、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四章 第十二条处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 东北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是处理论文欺诈行为中学位相关问题的决策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纪律处分等问题。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购买、撰写学位论文,或者严重剽窃、伪造数据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取消学位,取消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为在职学生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对于在职人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其中对于我校教职工,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录、降低岗位等级、终止岗位聘用合同,直至开除。第十四条 为他人撰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销售、撰写的,属于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对我校教职工,将终止岗位聘用合同,直至开除。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检查职责的,学校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录、降低岗位水平、终止岗位聘用合同,直至开除。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考试作为学院(部)年度考试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欺诈或学位论文欺诈影响不良的,学校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学院(部门)进行批评,减少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第十七条 在决定处理学位申请人、导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之前,应当通知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有关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本人提交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学位论文欺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学位的处理决定,学校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学位申请。在处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后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部备案。第五章 第二十条附则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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