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相关部门(单位)教育部(局)、高等学校:近年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教师的共同努力下,有效遏制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显著提高了人才培训质量。但由于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培养、学位论文审查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学位论文销售和写作行为仍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训目标的重要环节,是科研培训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了解学位论文销售、写作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学习风格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欺诈行为。二是完善工作机制。二、二。完善工作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网络信息、市场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专项整改、发现学位论文销售、写作等违法信息和行为,及时通知上述部门,与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正常的调查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应认真落实《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处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学术风格建设,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评价体系,完善调查处罚措施,规范调查处罚程序,加强处罚。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查处学位论文交易、写作行为的监督主体。加强统筹指导,完善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处理流程,加强部门协调,及时开展专项整改。学位授予单位是调查和处罚学位论文销售和写作行为的责任主体。明确有关部门、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教师的职责,加强对学位论文全过程的管理,及时安排和报告论文销售、写作信息和行为。教师是调查和处罚学位论文销售和写作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和写作过程的指导,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确保原创性。四、加强教育宣传。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机,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加强学术规范培训,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素质。认真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学术态度。教师应自觉加强道德建设,加强学科知识教学、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学,教育和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诚信和学术标准。广泛宣传学位论文销售、写作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调查处罚的违法行为,引导教师和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欺诈。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论文销售、写作行为处理报告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报告。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学位论文抽样检查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的原创审查。教育部将根据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及相关动态监控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监督。六、认真追究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学位论文欺诈处理的有关规定,不履行主要责任、学位论文销售、写作行为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况减少招生计划的严重程度,国家学位部门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学科、专业学位资格,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规定。对履职不力、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有买卖、代写情形的教师,应当追究其失职责任。参与购买和撰写学位论文的学生将被开除学籍。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撤销。注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部(局)及其所属高等学校应及时部署专项检查,并于2018年9月15日前以公函形式向教育监督局(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提交学位论文销售和写作行为处理专项检查。2018年7月4日,教育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