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评阅及抽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规范研究生论文考核,提高导师和研究生质量意识和学术规范意识,确保学位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我校所有研究生论文应在答辩前接受学校组织的学术不端检测和专家双盲评审。答辩通过并授予学位后,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随机抽样检查。第三条 答辩前的学术不端考试环节(1)所有申请提交考试和答辩的研究生论文必须通过考试,未接受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论文不能进入考试和答辩环节。(注:全文复制比例:≥15%的论文是测试不合格的论文在计算文本复制比时,作者引用的文本不能包括在内)(2)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的统筹安排。检测结果如下:1.全文复制比低于15%:检测合格后,论文进入送审环节。2.全文复制比在15%至30%之间的:导师应结合测试报告内容重新审查并确定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鉴定结果,导师可以对可以送审、修改后送审、推迟答辩三者之一作出具体处理意见。3.全文复制比在30%至50%之间的: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确定学位论文中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和性质,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可提交审查、修改后提交审查或推迟答辩。4.全文复制比超过50%的,原则上无特殊原因终止学位申请。研究生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大修改,推迟半年或一年的重新申请考试。5.对于全文复制比超过15%的学位论文,但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不需要修改就可以提交审查,研究生院负责提交审查。论文提交审查时,可以将测试稿和学术不端行为测试报告一并提交审查;对于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修改后提交审查的学位论文,作者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进一步修改。修改完成后,申请复检,直到论文考试通过,才能进入考试环节;对于导师或学位评价委员会认定的延迟辩护学位论文,作者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大修改,推迟半年或一年申请考试。(三)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批评;研究生学位论文因导师失职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通知批评导师,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以下处理:1.同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步检查有两篇以上全文复制比的导师,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的抽样检查。2.对于同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步检查中全文复制比超过30%的导师,学院负责人应采访导师,研究生学院应加强对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样检查。3.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对同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初审有50%以上的导师进行了采访,并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向学校学位委员会建议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3.对于同年指导的研究生论文初步检查中全文复制比超过50%的导师,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应进行采访,并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向学校学位委员会建议暂停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4)研究生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培训单位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导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有足够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批。第四条 答辩前专家双盲评审环节(一)研究生院在通过学术不端考试的学位论文中,选取不少于20%的学位论文单独组织双盲评审,其余通过学术不端考试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按要求组织。(2)学术硕士论文应聘请至少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专家;专业硕士论文应聘请至少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至少一人是相关实践领域的校外专家;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专家,其中至少一人是校外专家。(三)发表的论文评审书全部收回。(3)发表的论文评审书应全部收回。未全部收回的,应增加与未收回数量相同且要求相同的评审人员进行补充评审。(四)专家评价意见分数A、B、C、D四档。A直接参优秀(85-100分)参加答辩;B同意修改后参加答辩(70-84分);C通过(60-69分),修改后再送审;D不合格(60分以下),必须进行重大修改,推迟半年重新审核。1.所有评论员的意见为A或AB,在导师的指导下,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论员的意见修改和改进论文。经导师批准后,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2.如有评审人的意见,则为C,在导师的指导下,申请人应根据评论员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批准后,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送原评论员重新评审。直到意见被重新评为A或AB,只有答辩。3.如果有评论员的意见,D,增聘评审专家,如果增聘专家评审意见仍为D,本学位申请终止。两位以上评审专家的意见均为D,本学位申请将直接终止。(5)如果学位申请人或导师对评价结论有异议,认为学位论文符合硕士论文的要求,并且学位申请人有相关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材料来证明,他们可以申请审查。申请复审按以下程序办理:1。导师应向学位评估分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解释论文本身的质量和评论员的意见,并澄清审查的原因。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本学科两位专家就论文本身和论文评审人员的意见撰写详细具体的评审意见,陈述复审理由,并报学位办公室。3.在学校学位办公室批准并有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另送一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复审评审意见均为B以上可参加答辩,否则申请无效。对于未通过评审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论文,并推迟半年或一年申请答辩。第五条 答辩后的论文抽样检查环节(1)所有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后,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相应的修改,认真完成答辩后修改的必要环节,然后将学位论文的最终稿件提交学校。(2)学位授予后,论文抽样主要由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抽样。这类抽样专家的意见一般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三)学校将及时通知学位授予后抽检结果。抽样结果为不合格水平的学位论文教师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通知、停止招聘或取消导师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不得在三年内申请导师选拔;相关学位论文作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质量访谈、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第六条 按照《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处理被认定为学术作假的学位论文。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学位论文的正常检查、评审和抽样检查。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开展正、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第八条 对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意见,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处理,或者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处理,并报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主席批准。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