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论文质量,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学术纪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提交的学术论文、专业论文和同等学术能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包括以下情况:(1)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销售。(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三)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包括:1.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作品和学术成果;2.利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构成其学位论文的所有核心或主要观点,或以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其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3.改变成果类型或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视为自己完成的成果;4.引用他人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方案、数据、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不说明出处。(四)伪造数据。(4)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弊行为。第三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学位申请人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和监督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并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具体要求如下:(1)导师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二)在开题报告环节,导师应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的开题材料,关闭开题报告。(3)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导师应及时了解进展情况。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进度,及时调整计划,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论文进行适当处理。(4)在论文预防和辩护阶段,导师应仔细审查学位申请人论文的全部内容,检查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建议参加论文答辩。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训单位(学院、部)应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完善研究生论文质量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查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第六条 发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学位论文涉嫌欺诈:(1)在论文申请辩护阶段,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当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本复制较高,重合字数较多,研究生院怀疑学位论文欺诈行为。(二)在论文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欺诈行为。(三)在论文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欺诈行为。(4)申请人取得学位后,在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查评审中发现可能存在学位论文欺诈行为。(五)他人举报或者怀疑论文作假。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各类研究生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和认定学位论文欺诈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回答异议。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确认学院学位评估分委的调查和认定结论,并作出或建议处理欺诈行为的决定。学术委员会是学位论文欺诈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审查当事人对论文欺诈认定结论的异议。第八条 学位论文欺诈调查发现学位论文涉嫌欺诈后,学院学位评估分委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具体负责调查涉嫌欺诈的学位论文。调查组应回避利益相关者,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组织对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可以要求举报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证据或者证明材料,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当面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应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九条 (1)学院学位评估分委员会审查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整理调查材料(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证据和处理意图,并提交所有证据材料),得出调查结论。假冒行为属实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认定和处理涉嫌欺诈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陈述和辩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3)调查鉴定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通过研究生院书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鉴定结论、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和辩护。(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进行最终审核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对非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定。第十条 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的处理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1)购买、抄袭、伪造数据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位的,依法取消学位,取消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在职人员,除开除学籍外,还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其学位申请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予受理。学校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并通过“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处理记录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部备案。(2)为他人撰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销售、撰写人员,属于学校学生的,开除学籍;属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3)研究生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检查职责的,学校应当给予警告和记过;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资格,降低岗位水平,直至开除或终止聘用合同。(4)有学位论文欺诈或学位论文欺诈的,减少相关研究生培训单位的招生计划;影响不良的,通知批评学院(部门),并给予主管领导相应的处罚。第十一条 处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十二条 当事人因对欺诈行为认定结论有异议而拒绝接受学校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学校提出书面上诉。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审查论文欺诈的认定结论。学术委员会的审查结论是学校的最终结论。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所有相关参与者有责任对学位论文欺诈的相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材料保密,不得擅自传播或传播,以确保当事人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五条 原则上,学位论文欺诈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的年度资金预算支付。学校统筹资金解决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组织调查所需费用。第十六条 深圳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细则。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