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专业培训计划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对人才培训质量的全面、全面的测试,对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第二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目的 本、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能力:(1)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独立分析、解决一般教学、管理和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2)利用专业方法和手段获取信息或结果的能力;(3)综合利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能力和创新能力;(4)调查研究、实验数据处理、阅读外语数据、使用计算机和文本表达的能力。第三章 第三条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毕业论文(设计)由主管院长领导,实行学院、系(系)、教研室三级管理。(一)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价和总结,选择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开展经验交流和推广活动。(2)系(部)成立以教学主任领导的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相关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安排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动员毕业论文(设计);批准毕业论文(设计)教师,批准毕业论文(设计)主题;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检查和工作评价;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辩护资格考试、辩护、成绩评价,负责向学院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归档。(3)教学研究办公室成立了由教学研究办公室主任领导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系(系)相关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主题,并报(部)审批;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负责总结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及时整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及相关资料,并提交(部)资料室备案。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主题一般由教师根据专业培训目标的要求,结合实际生产、教学科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教学研究办公室研究讨论确定,报系(部)批准。学生足专业培训目标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专业知识等有利条件提出毕业论文(设计)主题,并按程序申请审批。在满足专业培训目标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专业知识等有利条件,提出毕业论文(设计)主题,并按程序申请审批。毕业论文(设计)主题确定后,教师应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经教学研究办公室审核,经(部)批准后实施。已批准的题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换的题目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审批。第五条 主题选择原则和要求(1)毕业论文(设计)主题选择应满足专业培训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的知识,使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获得科研和工程设计能力的基础培训。(2)主题难度合理,重量合适,所涉及的知识范围和理论深度应符合学生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使学生能够通过努力完成,优秀学生能够适当增加重量和难度。(三)论文题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4)设计主题应具有实用意义,避免脱离现实;论文主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文献综述主题一般不能做毕业论文(设计)主题。(五)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必须一人一题。第五章 第六条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 系(部)应提前两个月(一般为去年10月)组织导师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经教研室研究审核,报系(部)领导小组审批。第七条 系(系)应在第七学期(专科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安排和动员毕业论文(设计)。第八条 主题选择和实习研究的时间一般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一,研究报告和(或)文献综述应在实习研究后完成。第九条 毕业论文文(设计)工作中,应预留五分之一的时间进行文档整理和答辩,并有一周以上的时间进行答辩和成绩评估。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系(部)应及时进行普查和工作总结,并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单和总结报教务处。学院根据情况复查或抽查毕业论文(设计)。第六章 第十一条指导和监控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系(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教师应当是具有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未从事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的助教和教师不能独立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实行教师责任制。教师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学生选题。根据选题原则和要求,提出选题的主要内容、目的、要求和现有条件供学生选择。(2)及时制定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报系(部)批准,并向学生解释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要求和进度。(3)注意关键环节的指导,及时掌握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定期指导和回答问题,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教师因病请假,必须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安排或委托他人指导。(四)根据学生的能力和条件,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主观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独立工作和创新能力。(5)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的指导,认真审查初稿,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完善毕业论文(设计)。(6)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后,导师应仔细阅读和批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实事求是地填写导师的评论,并给出建议的结果。(7)指导学生准备答辩。第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下几点:(1)要高度重视毕业论文(设计),努力学习,努力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按质量和数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2)尊重教师,团结合作,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虚心接受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指导和检查。(3)理工科学生应在规定地点进行毕业论文(设计),以便教师检查和指导;文科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安排,并定期向教师报告毕业论文的进展情况。(四)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考勤。第十四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教师必须注意指导方法,及时安排工作,检查进度,解决问题,因材施教,严格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能力。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的全过程监控采用系(部)自检与学院组织专家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遵循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相关教学检查程序。第七章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六条 撰写毕业论文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总结和改进阶段。学生应分析、总结、推理和判断所有工作内容,然后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应遵循《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第八章 第十七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重要环节。系(部)应成立以教学主任为组长的辩护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辩护工作,制定辩护规则、程序、要求、时间和地点安排,并提前三天向教务处报告工作安排。各系(部)按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或小组),审查学生答辩资格,组织学生答辩,研究确定答辩意见和成绩。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辩护:(1)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规定的最低要求;(2)论文(设计)错误较大,教师指出未修改;(3)论文(设计)不符合任务书规定的最低要求;(4)旷课时间两周以上;(5)抄袭他人成果或请他人代表他人。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生应按封面、任务书、成绩单、目录、中文摘要、关键词、文本、参考文献、附录等顺序装订毕业论文(设计)文本,主要包括设计图纸、计算机程序、公式推理过程过长等。调查报告等材料分别装订。以上材料提交给导师审核。第十九条 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整个过程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任务完成、知识应用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外语水平、文本质量和工作态度事求是地填写教师的评论和建议。第二十条 评论员应根据学生和教师提供的材料,重点审查文本质量,包括设计理念、理论观点、知识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外语水平、文本和图纸的标准化,客观地给出评论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答辩前,系(部)应及时向学生公布答辩委员会(或小组)教师名单和学生参加答辩的时间表和地点。答辩时,学生简要介绍了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并回答了答辩委员会(小组)的提问。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价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1)任务完成;(2)学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3)论文(设计)质量;(4)创新能力;(5)辩护中的自我报告和答案。各系(部)应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评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应正常分布,优秀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下。第二十四条 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严禁抄袭。一旦发现,将被视为不合格。第二十五条 系(部)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是成绩的最终裁定者。第十章 总结和归档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教学研究办公室组织教师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质量分析总结,各部门(部门)在教学研究办公室总结的基础上,形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综合总结,最终形成书面材料,在第八学期(大专第六学期)结束前提交教务处。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部门)应及时组织学生毕业论文展览。各专业严格筛选成绩优异的毕业论文后,选择2~3篇,并将这些毕业论文的主题、学生姓名、导师、中文摘要和论文的缩写汇总到教务处统一汇编成册。第二十八条 每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等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必须由各系(部)教务处备案,并将各系(部)学生的所有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汇总成CD一式两份,并在第八学期(专科第六学期)结束前提交教务处一份。第十一章 第二十九条抽查评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院将组织专家组对各系(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和教师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条 评价结果是各系(部)教学工作和教师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