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培训质量的集中体现。为了提高研究生论文的整体质量,更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了本办法。第二条 学位论文“盲审”是指在学位论文提交和评审过程中隐藏研究生、导师和评审人姓名等基本个人信息的“双盲”评审方法。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人员,严格遵守“双盲”原则,不得泄露研究生、导师、评论员姓名等信息,研究生、导师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了解评论员的情况,妨碍评论员的公平性。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论文实行100%“盲审”制度。研究生院负责博士论文的“盲审”工作。论文评审员为四名博士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位的专家,由研究生院从“博士论文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选择,或委托兄弟院校研究生院(办公室)等单位确定。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学校最多有四名论文评论员之一。硕士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相关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实施。论文评审员为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由学院从“硕士论文评审专家库”中选出,或委托兄弟院校研究生院(处)等单位确定。原则上,在两位论文评论员中,校外专家是主要的,学校里至多有一名。第四条 提交“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提前隐名处理,不得显示申请人及其导师的姓名和其他可能泄露申请人和导师信息的内容。第五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对学位论文评价结果产生异议,导师可以在提交“盲审”时提出专家(限两名),但不能提出回避单位的要求,研究生院(或学院)将在提交论文时实施回避制度。第六条 博士论文评审时间一般为45天,硕士论文评审时间一般为30天。研究生院(或学院)应及时公布论文评审进度,并及时反馈论文评审结果。第七条 “盲审”评审意见的处理:(1)学位论文能否答辩,按“评审人对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处理;(2)如果评审专家不同意答辩,认为学位论文需要修改后提交评审,学位论文必须按照专家要求修改后送原评审专家再次评审;(3)在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如果专家认为“不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当学生不同意辩护时,学生需要重新开展论文工作,推迟一年的审查和辩护,并向学校支付今年所需的相关费用;(4)导师对学术问题上的第一次专家评论持否定意见,可以向至少两名校外专家提出论文(第一次专家评论必须附在复议中,只有一个专家评论意见认为论文不符合要求),如果两个复议意见都认为论文合格,可以组织答辩;如果两个复议意见中有一个复议意见认为论文不合格,则需要重新开展论文工作,推迟一年的审查和答辩,并向学校支付今年所需的相关费用;(5)确定为侵占、抄袭、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论文,根据《江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江苏大学关于处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八条 学校建立硕士论文抽样检查制度。第八条 学校建立硕士论文抽样检查制度。抽样检查是指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并报学校审批时,研究生院按一定比例提取一定数量的不同学科论文,并负责“盲目审查”。被选中的硕士论文学院将不再提交审查。抽样比例根据学科情况、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抽样名单是随机提取的,不会提前公布,只在各学院提交论文审批时逐一公布。第九条 学位论文“盲审”费用由导师指导资金支付。第十条 在此基础上,各学科可提出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各学科自行制定的规定,经学科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学院(研究机构)汇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解释,自发表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