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作风建设,严格学术纪律,确保论文质量,杜绝学术不当行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生违反公认的学术标准和学术诚信。
第三条 所有拟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都必须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测试。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考试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提交考试和答辩程序。
第四条 各培训单位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
第五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按时提交学位论文全文(WORD格式)电子版,内容应包括目录、中英文摘要、文本部分和参考文献,不包括封面、原创声明和授权使用、附录、作者介绍和硕士学位研究成果、感谢等,学位论文和文件命名为:学校编号-作者-论文主题-专业导师.doc。严格遵守《长春大学研究生论文写作规范》。
第六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按照第四条要求,将通过导师审核的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提交培训单位研究生秘书进行学位论文考试。考试完成后,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考试报告反馈给研究生本人、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并将考试结果汇总后提交研究生部审核。
第七条 学位论文复制比是判断被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依据。然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只是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工具。学位评试报告的文本复制比不能科学准确地判断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评估分会和导师可以根据测试报告进行判断。导师应严格控制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性,督促学位论文作者修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规范部分。
第八条 测试结果的识别和处理:(1)删除我发表的文献复制比小于20%的,导师负责审查和确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鉴定结果,导师可以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直接提交审核,修改后重新检测。(2)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删除本人发表的文献复制比在20%-40%之间的,修改后提交复检。复 复制率低于20%0%(含20%)的,可以提交论文审核;复核文本复制比仍超过20%的,原则上不予提交审核。但是,导师在仔细阅读论文和分析测试报告后,确认学位论文没有学术不端和过度引用问题,可以书面说明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同意后,可提交审核。书面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主席签署后,送研究生部留查。研究生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提交。复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提交。(3)40%以上的研究生学位申请将被取消。研究生必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内修改论文。修改后,导师应严格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四)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检测结果公布后5天内 内部申请复议由研究生部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核小组,审核检测结果,并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 只有认定为合格的学位论文,才能进入提交和答辩程序。第十条 研究生部在辩后,研究生部对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最终检查。在最终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答辩结果无效,必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内修改,才能重新提交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如果发现学位论文存在欺诈或欺诈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不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学位或取消学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训单位应高度重视学术不当行为,认真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研究生导师应认真负责,确保我校研究生论文的质量。研究生究生论文因导师失踪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导师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