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科论文范文
法学是一个普通的高等学校专业,属于法律类专业,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专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也在许多专科院校开设。在许多课程中,论文的写作是不可或缺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写一篇大专的法律论文呢?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文章。
我国宪法劳动关系论文。
一、从宪法典看宪法劳动关系。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权利和义务,是中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就公民权利而言,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和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款规定,国家在就业前对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这两款规定了国家的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义务。从文义上讲,劳动权利条款的两个主题都是国家。第四十二条可以看出,国家是宪法劳动关系的唯一义务主体,公民的劳动权由国家保障。除第四十二条外,宪法还包括许多条款,从基本国家最新政策、就业培训、休息制度、退休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细化了劳动权保护。
二是从工人与休息权的角度看宪法劳动关系。
在宪法中关于劳动权的规定中,劳动者一词出现了七次。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许多学者认为,宪法劳动权的主体应该是公民,而不单单是工人;休息权和劳动权、财产权、选举权和生存权构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实上,公民也可以在劳动之外休息,而不一定是在劳动关系中的公民(工人)。因此,宪法应该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而不单单是工人。公民需要与国家建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工人,或者公民只能为国家工作,其休息才受到宪法的保护。这也符合第十四条中国提高工人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宪法劳动关系存在于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劳动权的唯一义务。国家是一个具体的象征性国家。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以视为宪法规定的劳动关系。
3、从我国宪法的变化来看宪法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制定了五份宪法文件。经过许多坎坷的摸索,前四份宪法文件对劳动权的宪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2年,宪法顺应改革开放的趋势,增加了劳动培训、职业教育、退休制度等内容,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劳动权保护制度。1982年,宪法对劳动权的最重要修改是删除了强调公民劳动义务的非劳动者不得食用的原则,1978年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公民有权劳动。国家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将劳动就业重新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一方面,公民劳动从国家管理的宪法义务转变为权利义务的复合体,更加强调对公民劳动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家的作用发生了变化,国家从计划经济下劳动力资源经理的作用到市场经济创造劳动就业机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改善劳动福利,即国家不再是就业机会的直接提供者。
四、我国宪法劳动关系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事物之间的矛盾主要是负面的和次要的,主要是决定事物的性质。从宪法规范的变化可以看出,公民劳动的主要方面已经从国家管理下的劳动义务转变为国家保护的劳动权利。国家的作用已经从国家管理公民劳动、按计划安排工作、改善公民劳动条件和福利劳动培训转变为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就业机会。这一趋势表明,国家作为宪法劳动关系的一方正在减弱。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宪法劳动关系的作用只是减弱,没有改变或消失。宪法劳动关系的义务主体仍然只是国家。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有其时代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对基本权利有了新的认识。一些学者认为,成文宪法、概念宪法和理想宪法之间的隔离不利于我国宪法的健康发展。在理想法层面,公民劳动权的义务主体不再是唯一的。在市场经济中,私营企业和自然人雇主已成为劳动权义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文法(宪法典)并没有充分反映这种社会的发展。如何建立适当纠正预设制度轨道的机制,使理想宪法和成文宪法相互调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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