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训监督机制,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论文抽样措施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学校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博士硕士论文抽样检查。第三条 定义问题学位论文。(一)国务院教育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在抽样检查中认定为有问题的学位论文。也就是说,抽样评价的三篇评价意见中有两篇以上(含两篇)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有问题的学位论文;三篇评价意见中有一篇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另送两位同行专家复审。如果有一篇以上(含一篇)评价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则认定为有问题的学位论文。(2)学校(具体标准和操作参照第三条第一款)、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等部门(具体操作以通知为准)在抽样检查中认定为问题学位论文。第四条 学位办公室将有问题的学位论文和评论通知有关机构(研究所),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全校批评。各学院(学院)应及时通知抽样人及其导师,并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第五条 指导教师处理问题论文。(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导师进行采访并给予警告;取消各级研究生优秀教师和优秀导师的推荐资格,学校年度考核不得进行考核。(2)如果指导研究生中有一篇问题学位论文,招生资格将从下学年开始取消一年,一年内不得参加高级导师的选拔。(3)如果3年内出现2篇有问题的学位论文,从下学年起3年内取消招生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导师的选拔。(4)如果3年内出现问题学位论文3篇以上,导师资格将从下学年开始取消,3年后才能重新参加导师选拔。第六条 处理问题论文相关学位授权点。(1)如果每个一级学位授权点连续两年有问题学位论文,将对院长、副院长和学位点负责人进行质量访谈,并责成改进。(2)如果每个一级学位授权点每年出现2篇或2年出现3篇以上的问题学位论文,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学位的学术质量,学校将调整学位授权点,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三)未经博士或硕士一级授权的二级学科,按一级学科处理。第七条 问题学位论文的数量将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与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动态分配计划有关。每篇问题学位论文将扣除下一年度该单位的三个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校的招生配额。第八条 在各级论文抽样评价中,专家认为存在欺诈(剽窃、剽窃他人成果、欺诈)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论文,并按照《华南师范大学论文欺诈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师范大学)〔2013〕处理192号)的相关规定,直至取消学位。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华师〔2015〕同时废除187号)。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