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条),促进建立良好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博士论文、硕士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统称为学位论文),本细则所列欺诈;或者因学位论文欺诈、学位申请人、学位人员、教师及相关人员,按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 第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包括以下情况:(1)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销售;(2)由他人撰写、撰写或组织学位论文;(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4)伪造数据;(5)其他严重的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第三章 第四条责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并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第五条 教师应树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榜样,并对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负直接责任。第四章 第六条认定机构和程序 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认定和处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调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全体学生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全校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认定的组织管理。研究生部负责博士、硕士论文欺诈的组织和管理;教务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论文欺诈的组织和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学生论文欺诈的组织和管理;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论文欺诈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学位论文存在欺诈行为:(1)在论文评审阶段,外部评审专家认定欺诈行为;(2)在辩护阶段,辩护委员会认定欺诈行为;(3)各级论文抽查;(4)实名报告欺诈行为,提供相应材料;(5)以其他方式发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第八条 鉴定程序(1)通过上述方式发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相应的学位评价分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出具《学位论文欺诈行为鉴定和处理意见》,并报学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2)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材料报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终审认定,并出具《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学位申请人。(3)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组织审查鉴定工作,并提出最终处理意见。(四)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调查确定时应避免。第五章 第九条处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 购买、撰写、抄袭、伪造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照本细则位,取消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学位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学校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在职学生的,开除学位申请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第十条 为他人撰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销售、撰写学生的,学校开除学籍;在职人员的,学校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通知其单位;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开除或者解除雇佣合同。第十一条 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检查职责的,学校将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和记过;学生论文欺诈对学校有不利影响的,学校人事部门应当降低就业水平,直至开除或者终止就业合同。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位论文论文审查不严格,多次出现学位论文欺诈或学位论文欺诈,学校应通知批评学院,减少招生计划,并给予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第十三条附则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