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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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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处理方法旨在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严谨学风。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格学术纪律,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职研究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职研究生。 第四条认定剽窃、剽窃等欺诈行为 本办法所称剽窃,是指在学位论文中未经修改或者复制他人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来源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剽窃,是指不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的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论文的主题或核心部分,或使用他人的成果不注明来源的行为。学位论文写作应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来源;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从他人作品转移到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移来源。引用他人的声明或观点应注明来源,是指作者、名称、页码等内容应在论文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仅在论文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演讲中提到的作品不属于注明来源的情况。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抄袭学位论文(1)原件或者基本复制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2)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视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使用受作权保护的成分,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将他人的成就视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3)以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研究结论等成果作为学术论文的主要或实质性部分的除外;(4)利用他人的思想构成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5)引用他人受作权保护的表达、计划、数据、数据、图表等,未说明出处的;(六)其他被认定为抄袭的情形。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有其他欺诈行为(1)请写学位论文;(2)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3)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伪造学位论文中的事实;(4)伪造注释;(5)其他欺诈行为。第三章 第七条处理剽窃、剽窃和其他欺诈行为 在授予学位之前,如果发现学位论文中存在剽窃和其他欺诈行为,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将对学位论文进行以下相应处理:(1)如果学位论文的文本复制率占文本总数的5%-15%(含15%),则必须修改论文,经讲师、学位点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申请答辩;(二)学位论文复制比例占正文总数的15%-30%(含30%),经认定为一般抄袭的,延期半年答辩;(三)学位论文复制比例占正文总数的30%以上,经认定为严重抄袭的,延期一年答辩;(四)因抄袭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复制学位论文占文本总数的30%以上,被认定为严重剽窃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5)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请他人撰写学位论文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第八条 学位授予后,如果发现学位论文中存在剽窃和其他欺诈行为,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将对学位论文进行以下相应处理(1)学位论文复制比例占文本总数的15%-30%。经认定为一般剽窃的,责成论文作者在半年内将学位论文修改至复制比例低于15%,学校匿名送两名专家批准的,可以保留学位。拒不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学位。作者拒绝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学位。(2)学位论文复制占文本总数的30%以上,被认定为严重剽窃;学位论文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文献等行为,或者捏造事实,请他人撰写学位论文等严重欺诈行为的,报学位评估委员会认定,取消学位。第九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上述第七条第(4)、(5)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当承担指导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应当对学位论文进行以下相应的处理(1),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批评;(2)指导的学位论文有二次行为的,暂停两年的研究生入学资格;(3)学位论文累计三次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三年后重新申请导师资格。第十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上述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承担指导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应当对第八条第(1)款所列行为进行下列处理(1),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指导论文作者重新修改论文。拒不指导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两年的研究生入学资格;(2)第八条第(2)款所列行为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三年后重新申请导师资格。拒不指导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两年的研究生入学资格;(2)第八条第(2)款所列行为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三年后重新申请导师资格。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章 第十二条上诉和裁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确定学位论文中抄袭、抄袭等欺诈行为的论文, 解决复议和争议。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级各类研究生论文的抄袭和认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研究生论文抄袭鉴定的组织管理。抄袭是通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的。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抄袭、抄袭等欺诈行为的负责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上诉。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审查上诉内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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