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博士论文,加强博士培训目标管理,提高博士培训质量,根据《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若干规定》(西安交通研究〔2013〕23 文件精神,结合《博士论文双盲评审实施细则》〔2010〕63 文件执行情况,本实施细则专门修订。第二条 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申请人提交的博士论文、博士论文创造性成果评价表、博士申请表、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原件、研究生院出具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论文规范审查专家签署的博士论文规范审查意见表、经系主任(主任)签署的博士论文审批表、博士论文常规评审人员名单(备案)、导师提交的博士业务评估、博士论文评论、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论文预答辩、答辩秘书核对的博士论文申请材料核对表,首先向学院(中心)学位评价分委员会主席提交审批,批准后,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核实提交方式。第三条 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提交的博士论文,以及申请人在博士学位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必须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布。第三条 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提交的博士论文,以及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院公布。宣传时间为自学院批准提交之日起至答辩会结束,不少于一个月。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第四条 盲审专家由研究生院聘请,具体实施学位和培训办公室。学位与培训办公室将根据学位论文内容所属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在同行专家数据库中确定评估专家名单,也可将待评估的博士论文发送给协议大学的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或权威评估机构,人员。第五条 申请人及其导师可以在盲审中提出专家名单,最多可以提出3份 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询问或确认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等情况,不得试图影响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向持有不同意见的专家报复。第六条 作为盲审的博士论文,申请人必须提前隐名处理,方可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提交的学位论文不得显示申请人及其导师的姓名,并隐藏所有可能反映导师和申请人信息的内容。例如,应删除谢谢,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结果只保留已发表论文的主题和出版物的名称。第七条 评审员一般应是具有博士指导资格的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高级专家。校外一般应聘有研究生院或国家重点学科的专家,否则,该专家应经研究生院批准。校外论文评审专家不少于2 人,同一单位最多2 常规评审人和盲审人不得重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文件精神,我校同等学力的博士生提交5份试卷,全部由研究生院进行盲审。根据《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管理办法》(西交研究)﹝2007﹞80号)文件精神,我校博士论文(涉密)在符合Xi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若干规定的学位申请条件后,应进行去密处理。学院负责按常规方法提交三份学位论文,评审人员为具有评审资格的涉密人员。我校博士(外国学生)在符合《西安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的学位申请条件后,学院负责按照常规措施提交三份学位论文。第八条 评审意见的处理(一)研究生院将对盲审意见进行隐名处理(隐名复印或重印),以保证评审人的隐名权。评审意见原件由研究生院保密保存。(2)当所有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均为同意辩护,但部分评审人员提出修改意见时,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论文修改说明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辩护。(3)当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为修改后辩护时,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论文修改说明书》。自收到评审员修改意见一个月后,将导师签字批准的修改论文和博士论文修改说明书提交学院学位评审分会,由分会组织至少3 经专家组批准出具审批意见,经分委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四)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收到评审意见后三个月,修改后的论文和博士论文修改说明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必须由导师签字)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提交原评审员进行再审,再审意见作为申请辩护和学位的依据。以往的评价意见和博士论文修改说明书作为附件提交国防委员会、学位评价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价委员会,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五)当有1 当评审员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需要增加1 对于盲审,评审意见仍按上述条款处理,所有盲审意见均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六)在所有评审意见书(含增加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2份 申请人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答辩,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并在收到评审意见后半年内重新提交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未通过重审的,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7)如果论文根据评审人员的意见进行了重大修改,当原评审意见不能完全反映修改后论文的学术水平时,申请人可以申请终止学位申请。自收到评审意见半年后,可以重新申请提交评审。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未通过重审的,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8)当评审人员不承认修改意见,或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学位论文有学术纠纷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学位评价委员会,由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专家组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经委员会主席签字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如果专家组的审批意见否定了原评审员的意见,学位办公室应将原论文提交另一名评审员进行盲审,并以盲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辩护的依据。以往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附件提交国防委员会、学位评审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并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第九条 为确保评审人员有足够的评审时间和学位办公室处理评审意见的顺利进行,申请人自提交论文至学位办公室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得到学位办公室的查询和催促,但学位办公室应及时在网上发布评审意见。第十条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自提交论文至学位办公室之日起两个月(寒暑假),盲审意见未完全返还,只要其他条件符合辩护要求,学院(中心)学位评价委员会和学位办公室应批准辩护,但研究生院应根据未返回评价意见的数量指定相同数量的专家参加辩护,并填写相关记录。盲审意见将直接提交国防委员会、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是否建议或批准学位。第十一条 所有评审意见书由评审人直接送达研究生院学位办,并密封签字。答辩秘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审查意见,或者审查时间届满两个月。答辩秘书在符合前款申请答辩条件时,应填写《博士论文评审意见汇总表》。汇总表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所有评审人(包括再审)的意见,不得故意隐瞒或遗漏。第十二条 答辩审批(一)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人或答辩秘书由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打印 博士论文答辩审批表、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答辩秘书核对的申请博士论文答辩材料核对表、博士论文审查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向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答辩审批。不必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申请答辩审批。(二)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三)至(八)款规定的,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医生,博士论文答辩审批表由申请人或答辩秘书持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打印,经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答辩秘书填写的博士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答辩秘书核对的博士论文答辩材料核对表、博士论文审查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申请答辩审批。第十三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5 名(或7 名称)(其中,同等学术能力的博士、联合培训博士、博士导师以来第一个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由7名委员组成)具有博士指导资格的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高级专家,学位论文评审员不少于1人 名字(除非评审人都是盲审专家),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 名称(如同等学术能力的博士学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不少于2名成员;联合培训博士学位,我校和联合培训单位以外不少于2名成员),学位申请人应提前两周向非评审人员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国防委员会委员。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辩护委员会委员。在辩护中,除了介绍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参与问题和听取辩护外,导师还必须避免辩护委员会的评估阶段,不得参与辩护委员会决议的讨论。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原《博士论文盲审实施细则》(西交研究〔2010〕63)废止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