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认真处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提交给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统称学位论文)本办法所列欺诈行为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包括以下情况:(1)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销售;(2)由他人撰写、撰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4)伪造数据;(5)其他严重学位论文欺诈。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购买、撰写、剽窃、伪造数据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位的,学位评估委员会可以根据《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取消学位,取消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学位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有上述欺诈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为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安徽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影响不良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二)安徽大学教职工的,学校可以根据上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文件(教社会科学〔2009〕3号、安徽大学学术行为规范(试行)〔2012〕处理19号)。影响不良的,学校可以开除公职或者解除雇佣合同。(三)如果是校外在职人员,学校应在给予相应处罚的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第六条 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检查职责的,学校将根据学校和上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的严重程度。第七条 学位论文考试纳入医院(系、所)年度考核内容。学位论文欺诈影响不良的,学校可以通知批评学院(系、研究所),并给予学院(系、研究所)负责人相应的处罚。第八条 学院(系)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学位论文欺诈或学位论文欺诈影响严重的,学校可以减少或暂停相应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系)负责人负责。第九条 发现涉嫌欺诈的学位论文,学院(系)应将学位论文提交学院(系)学位评价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院(系)学位评价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提交学位评价委员会,学位评价委员会商学风格建设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学校将根据确定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十条 在决定处理学位申请人、导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之前,通知当事人调查和拟处理的决定,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满的,可以依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提出上诉。第十一条 学校将在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后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欺诈处理记录信息表》,并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报教育部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